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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门诊医疗保险金 | 1. 对于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配药或者健康体检, 由个人实际支出并符合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住 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医疗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合同 约定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个人保险金额为限。 2. 合同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健康体检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对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该个人保险金额相应减 少。当个人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身故当时的个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 导致身故,按身故当时的个人保险金额的1.0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七)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保险金额。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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